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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者问答
来源: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债券监管部      点击:1262      发布时间:2016-11-16 08:58:26
  1.交易所债券市场对于债券投资杠杆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业务,一般都有杠杆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回购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倍;保监会将保险一般账户的警戒线设为1.2倍,超过的要求报备并解释。受这些监管要求以及机构内部的风控规定的影响,这些金融机构债券投资杠杆水平总体不高。

  2.在什么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更换受托管理人?

  答: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相关规定或受托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4)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为便于债券违约处置,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答: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实践中,很多投资者投资债券时,往往比较重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却忽视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安排。当发行人到期违约不能偿还本息时,才发现解决机制约定存在过于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利于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4.债券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有哪些?

  答:债券一旦发行之后,发行人便有义务按时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还本付息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发行人如果出现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增信机构等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债券投资者履行相关代偿义务,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协助投资者维护相关合法权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用于提高偿债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或质押担保、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等,这些措施均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债券违约处置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答: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一般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和相关债权委员会等;二是顾问机构,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6.债券违约后投资者有哪些救济方法?

  答: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救济途径:一是自主协商。如果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债权人可以考虑选择自主协商方式,与债务人就后续的偿债安排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二是仲裁。一般而言,仲裁与诉讼方式相比时效上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费用高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践中有私募债持有人采用该方式解决纠纷。三是违约求偿诉讼。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投资人可以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等。四是破产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司法处置的同时,为避免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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