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桂城经济发展,加快产业集聚,鼓励企业创新、创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城街道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以及个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项目均为当年新获得的项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鼓励自主创新、创知名品牌
第四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国家级、省级协同创新研究平台及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设立院士工作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
第八条 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或个人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取得发明专利初审合格通知书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奖励20万元、5万元、5万元(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书司法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还须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规模以上企业的研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奖励2万元:上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上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三章 鼓励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 对参加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首次发布,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主导修订(非首次发布,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参与制定(首次发布,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单位)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对参加国家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首次发布,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一项国家标准,给予奖励10万元;每主导修订(非首次发布,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一项国家标准,给予奖励5万元;每参与制定(首次发布,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单位)一项国家标准,给予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对参加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首次发布,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一项行业标准,给予奖励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奖励2万元;每参与制定(非首次发布,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一项行业标准,给予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七条 凡经区政府认定,纳入南海区“北斗星计划”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挂牌且满3个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五章 鼓励产业集聚
第十九条 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基地的,每个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条 扶持辖区内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试行贷款贴息扶持。
(一)扶持的范围(申请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实行事前备案,事后审核):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2.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
3.入驻经区认定的都市型产业载体、街道认可的重点产业载体或属于街道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光源、节能环保、新材料、高端信息服务、文化创意这八大领域;
4.环境友好型;
5.企业已偿还本息。
(二)扶持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给予贷款利息1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申报时间与程序:于每年12月25日前,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及个人向桂城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桂城街道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扶持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统计报表复印件(原件复核);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企业贷款贴息奖励申请表(附表2);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年末纳税申报表,国、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银行贷款合同;
(五)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六)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和奖励规定的同一单位或项目,若同时符合我街道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或同时符合本办法的不同条款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种政策奖励或扶持。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贴息资金,且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桂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所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