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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网络      点击:1240      发布时间:2016-06-07 09:16:5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5月27日发布施行。《分层管理办法》设置了3套并行标准,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与已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3套标准基本一致,但同时作了适当调整。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分层管理办法》细化了分层方案,且从增加分层标准的公平性和抗操纵性考虑,优化了分层标准。

     三套标准并行

     《分层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四项:

     一是明确了创新层的准入标准。《分层管理办法》设置了3套并行标准。标准一侧重于挂牌公司的盈利要求,以满足盈利能力较强、相对成熟挂牌公司的分层需求;标准二侧重于挂牌公司的成长性要求,以满足处于初创期、高速成长的中小企业的分层需求;标准三侧重于挂牌公司的做市市值要求,以满足商业模式新颖、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分层需求。除了上述3套差异化准入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需满足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以及交易或者融资要求。

    二是就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设置了准入标准。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与已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3套标准基本一致,但同时作了适当调整。首先,将“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作为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共同标准,以适当提高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质量;其次,就标准一增加了“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最后,要求标准三中市值按照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价格计算,发行对象中应当包括不少于6家做市商,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提高发行市值的公允性。

    三是就创新层设置了维持标准。为保证市场分层的动态管理,《分层管理办法》就创新层挂牌公司设置了维持标准。层级调整时,创新层挂牌公司如果不能满足三套维持标准之一的,将被调整到基础层。

    四是明确了挂牌公司的层级划分和调整机制。《分层管理办法》规定挂牌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层级调整,未来可视市场需要逐步提高或降低层级调整的频率。层级调整时,挂牌公司可以就分层结果提出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此外,为防止部分挂牌公司通过虚假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不合规手段进入创新层,《分层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强制调整的情形。

    六方面优化分层标准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分层的主要目的是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差异化需求,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同时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全国股转公司高度重视市场流动性问题,目前正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流动性的措施。挂牌公司分层与解决市场流动性没有必然联系。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分层方案》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分层方案,另一方面从增加分层标准的公平性和抗操纵性考虑,优化了分层标准。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删除标准一中关于“最近3个月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要求;二是将标准三“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修改为“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同时,在《分层管理办法》附则中就“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含义予以明确;三是将共同标准中的“最近3个月内实际成交天数占可成交天数的比例不低于50%”修改为“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以进一步明晰成交频率要求的含义;四是修改完善了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五是增加了强制调整的情形;六是修改完善了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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