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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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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扶持奖励办法
来源:      点击:1636      发布时间:2016-07-11 09:14:21
  为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构建具有里水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实现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融资,做大做强优势企业

 

第一类: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

 

    凡注册地址在我镇,并有效推进上市、挂牌工作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下简称“四上”企业),将按企业上市、挂牌的进程给予扶持资金及奖励。

    (一)国内深、沪交易所上市

    1.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等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2.企业挂牌“新三板”并获得我镇挂牌奖励后,再成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70万元。

    3.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首发募集的资金20%以上1年内投入里水本地的,根据该企业首次发行募集金额数按照以下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含3亿元)-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首发募集金额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奖励

    “四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后,首次融资的资金20%以上1年内投入里水本地的,根据该企业首次融资金额数按照以下四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融资资金1000万以下,奖励10万元;

    ——融资资金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融资资金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元)-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融资资金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

    (三)境外上市奖励

    凡企业主体注册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成功实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IPO),将在该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其上市首次募集资金的奖励,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上市首次募集金额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上市公司迁入奖励

区外已上市公司将其主体的工商注册地迁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经镇有关部门认定的,将在该企业工商变更完成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五)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挂牌,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2.挂牌期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企业。

3.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进行了有效交易,实现融资达到100万元的企业。

    (六)对中介机构的奖励

    经里水政府认定的投资管理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具有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推荐会员”资格的投资管理机构)推动里水镇企业在资本市场(深沪交易所、港交所、新三板或镇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的,每推动一家企业给予该投资中介机构5万元的奖励,每家上市挂牌企业只受理一家投资管理机构奖励申请。

   企业成功在深沪交易所、港交所、“新三板”或镇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后,5年内外迁的,依本办法获得的挂牌上市奖励或补助(含同期利息)必须全部退还我镇。

 

第二类:企业兼并重组扶持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兼并重组”是指我镇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受让股权、认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行为。

    (二)兼并重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兼并重组后注册地在我镇,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以下统称交易金额)4000万元以上。

    2.企业兼并重组后第一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且保证5年内不得解散重组,不得迁离里水。否则申报企业所得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回镇财政。

(三)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按其兼并重组交易金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加强技术研发,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类:科技创新奖励

 

    (一)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1万元。

    (三)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近三年平台购置设备费用的10%的补贴,每个平台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当年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

    (五)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技术开发费补助20万元、3万元。

    (六)当年新设立院士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和高校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启动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七)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每个给予一次性企业技术开发经费补助50万元、10万元、2万元。

    (八)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立项且取得财政扶持资金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九)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进行专利检索的,每宗检索给予1000元资助,同一专利只能申报一次,每家企业的补贴上限为1万元;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给予每件授权3000元奖励和2000元年费补助。

    (十)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及以上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试点单位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资助4万元、3万元、2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依法维权,专利、技术秘密被侵权的企业进行国内维权的,在取得司法机关或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查通过后,给予1万元援助资金,进行涉外维权的,给予2万元援助资金,同一专利只能申报一次。

    三、鼓励抢占标准制高点,争取行业话语权

 

第四类:制定标准奖励

 

    (一)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单位,按AAAA、AAA的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3万元、2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20万元、10万元。

    (四)对参加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下同)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30万元、20万元;每参与(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单位,下同)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3万元。

    (五)对参加国家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每参与制定、修订一份国家标准,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3万元、1万元。

    (六)对参加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每参与制定一份行业标准,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万元。

    (七)对参加地方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万元。

    (八)对参加联盟标准研制的发起单位(第一、第二起草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

    四、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市场开拓步伐

 

第五类:创知名品牌奖励

 

    (一)企业产品当年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

    (二)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省市(区)共建重点项目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注册地点在我镇的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进行区域品牌宣传推广,参展企业5家及以上的,一次给予行业协会2万元推广经费补贴,每个行业协会最多不超过6万元。

    (四)企业获得“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称号可获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同一家企业有第二件及以上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特指同一系列产品),则每件依次奖励10万元。企业注册商标新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

    (五)当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分别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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