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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资产证券化备案制,开发券商创新潜力
来源:      点击:1002      发布时间:2014-11-25 09:20:00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11月22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事件点评

1、资产证券化备案制主要内容。

本次规则修订及起草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目前名称。

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

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以加强投资者保护。

2、配套规则的修改。

一是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

二是对于基础资产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时点,明确为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需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

三是明确要求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审计、评估机构等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四是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3、资产证券化迎来蓬勃发展期。

11月20日,银监会下达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规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进行逐笔审批。22日,证监会也发布公告,将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银监会与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模式的共同调整,有望打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空间。

在欧美等发达地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主要将流动性差的基础资产打包出售,盘活存量资产,分散信用风险,帮助企业融资。但在国内受制度限制和市场认知等多重因素的制约,资产证券化发展一直较为缓慢。而通过此次证监会释放的积极信号,资产证券化发行的效率将大为提高,市场潜力有望得到充分发挥。这也是进一步打开了券商创新业务的发展空间,将对券商业绩形成长期而稳定的支持作用,利好客户和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中型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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