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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要闻
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终落地 或迅速扩容
来源:华尔街见闻 点击:1006 发布时间:2014-11-25 09:16:17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日报》,授权华尔街见闻发布
中国国务院昨天提出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的话音刚落,银监会就于今天下发相关文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进行逐笔审批。房贷、信用卡、汽车信贷等证券化产品规模有望迅速扩容。
以下为《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11月20日,距离征求意见稿已经4个多月后,银监会终于下达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执行备案制的文件,而且据知情人士透露,已经有两家银行获得了该文件,明确表示信贷类ABS实行备案制。
据《第一财经日报》独家获悉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1092号文)(下称“1092号文”)显示:“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1092号文显示,“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
该文称,银监会将具体的每一笔备案转变为业务资格审批,没有进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递交相关资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门并会签创新部,已发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
具体到备案制,“1092号文”显示,资产备案申请统一由银监会创新部受理、核实、登记;并转送各机构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统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备案制的另一重新放开的重要内容是,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文件同时表示,在本通知正式发布前已报送银监会,正处于发行审批通道的证券化产品仍按照原审批制度下的工作流程继续推进。本通知正式发布后,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视为已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可进行备案登记,并补充完成业务资格审批手续,未发行过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需获得业务资格后再进行产品备案。
中国国务院昨天提出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的话音刚落,银监会就于今天下发相关文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进行逐笔审批。房贷、信用卡、汽车信贷等证券化产品规模有望迅速扩容。
以下为《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11月20日,距离征求意见稿已经4个多月后,银监会终于下达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执行备案制的文件,而且据知情人士透露,已经有两家银行获得了该文件,明确表示信贷类ABS实行备案制。
据《第一财经日报》独家获悉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1092号文)(下称“1092号文”)显示:“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1092号文显示,“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
该文称,银监会将具体的每一笔备案转变为业务资格审批,没有进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递交相关资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门并会签创新部,已发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
具体到备案制,“1092号文”显示,资产备案申请统一由银监会创新部受理、核实、登记;并转送各机构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统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备案制的另一重新放开的重要内容是,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文件同时表示,在本通知正式发布前已报送银监会,正处于发行审批通道的证券化产品仍按照原审批制度下的工作流程继续推进。本通知正式发布后,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视为已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可进行备案登记,并补充完成业务资格审批手续,未发行过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需获得业务资格后再进行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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