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杨波、杨曦)今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的八大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以下为回应全文:
一、都说2012年是证监会的改革年,各项新政马不停蹄地推出,达70条之多,有“四天一新政”之说,这么多改革措施目前有什么效果吗?(网友IP:125.39.39.★)
答:2012年,证监会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2年共出台规则、制度52件,内容涉及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优化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期货市场、支持中介机构服务创新、培育财富管理行业、强化市场监管、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优化法治环境等领域。
2012年以来,证监会的改革力度确实比较大,但都是既定工作计划,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特别是“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规定的内容。无论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还是推动改革创新的举措,都是证监会的使命和重要职责,不宜称其为“新政”。而且我们做的各项工作并不刻意求新、求快,都是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很多政策在实施前已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有了充分的调研和舆论准备。
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影响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新进展。设立“新三板”,引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探索建立柜台交易市场,推进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全年发行公司债2472亿元,较2011年增长95.9%,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去年我国新股平均发行价、平均市盈率较2011年分别下降了28%和36%,创业板平均超募比例由2011年的144%下降至94%,新股发行“三高”现象进一步缓解。三是积极稳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停而不退”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和效率。四是不断强化投资者回报。2012年境内上市公司实际现金分红4772亿元,较2011年增长22%;年底沪深300指数公司股息率为2.66%,我国大型上市公司特别是蓝筹股股息率已经高于新兴市场和部分成熟市场。五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做好衔接与服务。大幅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分别达到800亿美元和2700亿元人民币。六是改善政策环境,推动经营机构创新发展。取消和调整了35项行政审批项目,出台并落实11项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
二、前期由于融券做空导致了白酒类股票的暴跌,现在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几乎翻了一倍,扩容到了500支,这会不会造成市场动荡?尤其是增加了部分创业板股票,会不会导致创业板继续下跌呢?(网友IP:122.227.222.★)
答:2013年1月31日起,沪深两市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由278只扩容至500只,新选取的股票大多具有较大的流通市值、较好的流动性和活跃度。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标的股票覆盖面,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交易需求,完善股票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对于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扩容当天,证券公司可供出借的新增标的股票共计2647.7万股,市值约为2.6亿元,仅占新增标的股票A股流通市值的万分之二。扩容后前6个交易日,投资者融券卖出新增标的股票金额累计3.03亿元,没有出现融券卖空激增的情况。而融资买入额累计165.3亿元,是前者的54倍。总体上看,此次标的股票扩容没有对市场走势产生重大影响。前期白酒类股票价格的调整,主要是由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基本面因素和普通交易量决定的。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统计,塑化剂事件前后两周内,融券卖出额仅占白酒类股票普通交易额的3%左右。在当前阶段,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是为市场建立双向交易和风险对冲机制,对股价的影响还是细微的。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扩容,见证着“两融”业务在A股市场的平稳发展。更重要的是,不同类型与板块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入围,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此次标的股票扩容,选取了吉峰农机、机器人、华谊兄弟、碧水源、燃控科技和蒙草抗旱6只创业板股票,其累计融券卖出量较小,截止2月底,6只创业板股票累计融券卖出量为23.43万股,只占其A股普通交易量的千分之二,对其股价的影响微乎其微。同时,6只创业板股票占创业板流通市值的比重不高,仅为8.1%,也难以对创业板整体走势产生影响。
三、郭主席在亚洲金融论坛上提出要更加重视引进境外长期资金,进一步增加QFII和RQFII的投资额度。这是否有利于市场行情上升?对我们散户来说,外资的进入到底有没有好处呢?(网友IP:111.161.38.★)
答: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去年以来,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数量持续增加,汇入资金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3年2月底,共有215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去年新批准80家。此外,在香港上市、通过RQFII投资A股指数的4只ETF产品累计获批43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境外投资者认购非常踊跃。
QFII和RQFII试点的不断扩大,有利于引入境外长期资金,丰富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从投资情况看,QFII注重基本面分析,主要持有蓝筹股,投资行为稳定,偏向长期持有。同时,QFII的投资运作对国内投资者产生了积极示范效应,吸引更多资金投向优质上市公司,引导了价值投资理念逐步形成,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此外,QFII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2012年5月格力电器的股东大会上,QFII机构耶鲁大学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共同提名的董事当选,展示了QFII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一直积极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将促进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平衡发展,进而为个人投资者参与股市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和RQFII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积极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对外开放。
四、证监会总说要严打上市公司和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最近对一些严重违规创业板公司和保荐机构只是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种处罚太轻了,监管部门的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能起作用吗?受罚单位在乎这个吗?(网友IP:118.123.2.★)
答:对资本市场发生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证监会都可以依法酌情对当事人采取各种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解除职务、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临时接管等18种类型。根据证监会诚信档案现有数据统计,2002年至今,证监会系统累计对上千名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约800多次。
监管措施是证监会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中常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与行政处罚相比,监管措施具有反应迅速、时效性强的特点,在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扩散等方面发挥了实效,日益成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补充。监管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一是当事人如被采取监管措施,该违法失信记录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在行政许可、业务创新,以及行政处罚幅度确定、行政检查项目安排等方面产生制约或负面影响。如某上市公司因失信行为被采取了监管措施,证监会在其后续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审批以及日常出具监管意见时,均查阅诚信档案予以关注,并通过要求说明情况等手段严格审查许可申请。二是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这些机构如被采取监管措施,将在分类评价中被扣分,直接影响其分类评价类别,从而影响其行政许可申请、新业务开展、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数额等。如某证券公司2011年因在IPO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被出具警示函,两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2012年分类评价时,该公司比2011年下降一级,导致当年实际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700多万元。三是从业人员如被采取监管措施,不仅所在机构会给予他们相应的处理,严重影响考评、薪酬、晋升等,而且会对其后续执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某保荐代表人被采取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后,其目前在证监会内申报的所有项目都失去签字资格。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要求,该保荐代表人此后三年均无法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即所谓“双签”),这将直接影响其业务量。更重要的是该保荐代表人的信誉会受到影响,在优胜劣汰机制作用下,市场将会倾向选择从业记录良好的保荐代表人。最近证监会决定,对出具警示函的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同时实行稽查介入,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监管措施的威慑力。
五、去年底,郭主席公开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成立一家机构,出面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并代理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起诉讼等。我理解这个机构应该是投资者的代表,但是代表不等于利益一致,换句话说,成立这个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有什么好处?(网友IP:68.119.183.★)
答: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市场尚未形成成熟的股权文化,专业机构投资者作用发挥不够,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环境不完善,投资者往往面临起诉难、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再加上诉讼成本高、获赔有限等,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不高。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境外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曾面临我国目前类似的情况,但经过长期实践摸索,都逐步形成了各类市场公共服务机制来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如美国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影响公司红利政策,并形成以私权主导为特征的集团诉讼制度;韩国市民经济委员会发起了席卷全国的中小投资者维权运动;日本建立了股东监护人公司。我国台湾地区也设立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证监会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一方面从政策环境上,积极推动立法、司法部门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从实践操作上,证监会推动中国证券业协会启动了证券纠纷调解试点工作,为投资者解决与证券经营机构间的纠纷提供经济、高效的途径,目前已在线接收32起调解申请、受理21起、成功调解10起。近期,证监会批准设立了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建立投资者权利代理机制,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持有基金、债券、期货合约等,行使和代理行使投资者权利;通过调解、和解、仲裁、补偿、诉讼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进行约束,行使股东权利;培育发展投资者群体,建立各类投资者利益代表机构等。
此类专门机构将通过持股并行使股东权利,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向市场释放信号,形成威慑。通过示范效应动员广大投资者共同参与,以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健全市场约束机制,促进资本市场公司治理功能的完善。此类机构将创造条件支持中小投资者开展维权诉讼,协助投资者依法救济受侵害权益。此外,还将作为投资者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广泛征集投资者的意见建议,促进改善监管和完善立法。
六、证监会的信息公开加强了,网上说有800多家企业排队上市,中国有那么多好企业吗?证监会怎么把关?这些排队企业会不会一股脑儿的又都发行了?(网友IP:65.130.216.★)
答:近一段时间以来,市场和媒体对IPO在审企业排队情况比较关注。大量企业排队上市,既反映了我国企业多、融资难的问题,也说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包容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对企业的IPO申请,证监会坚持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核准制要求,进行严格审核。证监会不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也不为发行人的未来盈利提供保证,而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断完善以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询价制度为核心的发行监管制度,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并依法坚决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财务造假等行为,落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督促中介机构认真尽职核查,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2012年以来,证监会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制度规则,强化IPO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目前正在组织开展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旨在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要求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客观上可能会导致申请企业数量减少。
另一方面,证监会坚持远近结合、统筹兼顾,不断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按照“积极疏导、自愿选择”的原则,鼓励企业申报公开发行前先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改变企业全部向主板、创业板申报的格局。适当放宽对企业申报前融资和在审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限制,明确在审企业可以发行公司债,多渠道化解当前融资困局。放宽内地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上市条件,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
七、新基金法通过了,好像允许基金经理炒股了,这不是公然鼓励“老鼠仓”吗?证监会为什么这么做?新的基金法在保护基民权益方面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办法?(网友IP:219.139.25.★)
答:证监会一贯坚决打击基金从业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在完善制度、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积极推动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十余起“老鼠仓”案件,分析这些案件,“老鼠仓”行为的发生多由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司内控不严、违法成本较低等因素造成,与是否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并没有必然联系。一些境外成熟市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长期实践表明,只要制度设计合理、疏堵得当,基金从业人员遵照管理要求买卖证券,并不会鼓励“老鼠仓”或使“老鼠仓”合法化,反而会增加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降低“老鼠仓”行为发生的概率。需要强调的是,证监会适当放开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恰恰是增强了对“老鼠仓”行为的防控力度。证监会将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备案等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自律管理,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行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依法建立健全对“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查处的综合防控体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手软。
关于新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是贯穿修订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主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扩大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防范其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不正当竞争等风险。二是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实施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绑定;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补充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从事“老鼠仓”等背信行为。三是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新增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作用。四是完善基金销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发挥其监督约束、复核把关等作用,确认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等投资者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五是鼓励行业加强自律管理,对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是进一步丰富证监会的查封、冻结等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市场禁入制度,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健全责任体系。
八、我是个老股民了,多年炒股经历中深受一些非法荐股软件之害,骗了我不少钱。最近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今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了,能不能简单直接地说说,投资者怎么识别非法荐股软件?真被骗了应该找谁负责?(网友IP:180.111.18.★)
答:近年来市场上一些不法分子借助“荐股软件”误导或欺诈投资者,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恶劣。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荐股软件”的界定标准和相关监管要求,加大对以“荐股软件”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打击力度。
“荐股软件”主要是指具备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价格预测、选择或买卖时机建议等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终端设备。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我们提醒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或购买相应软件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询问相关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要求查看其资格证书,可以根据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ac.net.cn)的“信息公示”栏目提供的地址、网址、电话以及执业人员的姓名、资格证号等信息进行核实。二是注意识别汇款账号。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给公司汇款不应进入私人账户,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者提供的汇款账户一般为私人账户。三是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者往往以“内幕信息”、“黑马”等煽动性语言吸引投资者注意,或以承诺收益、保证盈利的夸大宣传来诱骗投资者,这明显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四是要注意索取合同。通过合法机构从事任何证券活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不能提供合同,或只能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合同副本的,投资者一定要谨慎对待。此外,更重要的是投资者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轻信道听途说,不指望一夜暴富,不受虚幻的利益诱惑。
投资者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时,请及时向公安机关、证券监管部门举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活动如构成犯罪,被害人应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未构成犯罪而仅是一般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诉讼程序索赔。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保存好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汇款单据等凭证,既便于国家机关对不法分子进行查处,也有利于自己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